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整體健康促進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,以透過推廣、教育培訓,提升國人健康意識及提倡整體健康生活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:
一、舉辦身心健康生活講座及研習,以提升國人健康意識。
二、舉辦長照人員、照顧服務與整體健康相關專業證照認證及教育訓練事宜。
三、辦理長照業務、整體健康發展與其他之相關事項。
四、協助政府推行政策與政令宣導,辨理各界委託之長照業務與健康促進相關交流活動。
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,主要為衛生福利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